科技创新奖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2018年11月修订)
2018-11-26 新闻来源:未知 浏览人次:0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理事、会员及广大食品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食品科技事业以及食品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以及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科技奖)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发起并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科技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组成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下设科技奖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设立专家库,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科技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七条  科技奖下设六个专项:

1、技术发明奖

2、技术进步奖

3、产品创新奖

4、《中国食品学报》优秀论文奖

5、杰出青年奖

6、突出贡献奖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3、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技术进步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性突出;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条  产品创新奖授予在产品创新方面做出贡献的我国组织。产品创新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行业发展方向;

2、产品创新性突出,居国内领先水平;

3、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一条  《中国食品学报》优秀论文奖授予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中国食品学报》上发表的论文,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学术前沿或国际领先水平;

2、在理论研究、实用技术上有新发现、新发明、新的见解或重大科研突破;

3、科研成果对食品科学技术或食品工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研究成果应用对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杰出青年奖授予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在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取得重大突破和明显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的学会会员或经常参加学会活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或管理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做出显著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奖授予在食品科技及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突破和显著社会、生态与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者。

1、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就和做出突出贡献;

2、在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做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

3、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往届获奖者不重复授奖。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产品创新奖候选项目,杰出青年奖、突出贡献奖候选人,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分支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学会,相关食品行业协会推荐,也可由已获得该奖的获奖人推荐。已经获得同样奖励的不再推荐。

分支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学会推荐的项目或候选人须分别通过各自组织的评审并分别经相应的常委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中国食品学报》优秀论文奖由作者自荐或由《中国食品学报》杂志社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者须分别按相应推荐书的格式要求,填写推荐书一式3份(含1份原件),并附有关材料1份(复印件、电子版)。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对在规定时间内的申报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转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上报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最终审定批准,并将结果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10天。
   
第十九条  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获奖名单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统一公布;未获奖名单不予通告,推荐材料一律不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和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科技奖不向申报者或推荐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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