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莱基金
2023年度“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指南
2023-09-27 新闻来源: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浏览人次:0

2023年度“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

——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指南

 

一、总则

第一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泰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的宗旨是:引领食品功能性配料的科技创新,推动中国营养健康产业的进步与发展,为“健康中国”目标的实现贡献科技力量。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者按照《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要求填写。要求纸质版一式四份,投递到以下地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8号9层

邮编:100048

联系人: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蒋依依 但晓雅  

电话:010-65265375转831

同时将申请书word及pdf版发送至邮箱:916603924@qq.com。

第四条  申请者请于2023年10月25日前将申请文件送交至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以送达日期为准,过期不予受理。


三、基金额度与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将提供人民币57万元的资金用于研究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8-30万人民币,项目执行期1-2年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合理。

第六条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与泰莱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相关行政事务及日常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四、评审须知

第七条  项目管理委员会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八条  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不符合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予以支持的研究领域;

(2)申请文件或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申请经费过多,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无力支持。

第九条  初审合格的申请书,由CIFST基金管理委员会交专家委员会评议对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实用性及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遴选出受资项目,报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给予资助。

第十条  受资项目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签订《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合同》(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合同》”),各方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受资项目承担单位违反《基金资助合同》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管理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中止或撤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受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已取得的资助经费。


五、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因本基金受资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以下简称“项目成果”)而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下列方式处理:

(1)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成果享有发表文章的权利,所发表文章应标注“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资助”字样。

(2)由于项目成果系因利用泰莱提供的资金支持而完成,因此泰莱有权对项目成果主张共有知识产权,包括:

i.泰莱有权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享有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ii.在项目承担单位拟发表文章正式提交审查和出版之前,需先提交泰莱进行审核,泰莱需保留足够时间(不少于2个月)审查所有文章草稿,同时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对文章中任何涉及泰莱业务相关的商业秘密、保密信息或专有信息进行修改;

iii.如果泰莱在项目成果、拟发表文章中发现任何专利申请的可能,则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推迟文章提交及发表,直到泰莱书面同意或相关项目成果完成专利申请的提交。若提交专利申请,泰莱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相关的所有发明贡献人都将被列为共同发明人,泰莱公司和项目承担单位都将被列在专利申请中。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拒绝就项目成果申请专利,泰莱有权单独申请,并独自享有项目成果的专利权。如果泰莱放弃对项目成果申请专利权,项目承担单位有权单独申请并享有项目成果的专利权。

受资项目的负责人、承担单位和项目组成员应保证项目成果均为原创作品,不得抄袭其他已有知识成果。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接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食品科技基金——泰莱营养与健康专项科研基金”的资助项目执行者被视为完全接受本管理办法的全部条款。

第十四条  基金资助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除另有约定,该风险责任由项目执行方和委托方合理分担。当事人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作为基金资助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项目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解释。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239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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